问:开标的程序和内容。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1)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开标开始后,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人数较少时,可由投标人自行检查;投标人数较多时,可由投标人推举代表检查。实践中,通常由监督或者公证人员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荐的代表一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发现密封被破坏的投标文件的,不得对其拆封唱标,也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应当交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2)拆封。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交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3)唱标。投标文件经拆封以后,交由唱标人员高声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中,其他主要内容主要是指投标报价折扣或者价格修改条件等。如果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实践中,通常还要宣读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记录存档。开标过程重要事项应当适当记录。开标记录的内容包括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的人员组成、投标人的参加情况、唱标的内容、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等具体事项。纪录文件应当作为档案保管,以方便日后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