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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招采小课堂 > 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投标工作应先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投标工作应先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发布日期:2021-01-11 阅读次数:2755

  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综上,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为:(1)招标方案提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2)落实项目资金。


  案例:2015年11月,某医院就其污水处理站工程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对外招标。2015年11月30日,招标代理公司向包括A环保公司在内的受邀投标商发出招标文件,其中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后,招标代理公司必须7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在成交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A环保公司参加投标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评标委员会确认A环保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招标人一直未发中标通知书。2016年4月12日,招标代理公司向A环保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油田院污水处理站扩建改造工程项目于2015年12月9日确定贵公司为第一拟中标供应商,但由于采购人对本项目的资金未落实到位,因此取消该项目成交结果及项目采购,现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A环保公司认为油田医院的行为违反招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其不能享有合同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油田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并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法院判决油田医院以资金未落实到位为由取消项目,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返还投标保证金及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孳息。


  解析:招标人必须落实项目资金后再行招标,如项目资金未落实而现行招标,中标后没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势必造成工程将因资金短缺不能如期完成,或者竣工后不能支付工程款而引发纠纷,都将损害中标人利益;如果是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