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四)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案例:某市第一中学科教楼工程为该市重点教育工程,2016年6月由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建筑面积为7800平方米,投资780万元,项目2017年3月12日开工。此项目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直接给某建设集团承建,并签订了施工合同。该项目不招标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其和国招标投标法》?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其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此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政府或主管部门没有批准依法应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的权利。因此本案例中经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的做法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