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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投标中,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哪些行为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发布日期:2020-12-04 阅读次数:3823

  答: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四)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五)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案例:某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投标信息,相关社会公众、市场主体不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核实后,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