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变更。变更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性质上是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开标时间和地点不能随意改变,如基于合理原因确需变更开标时间和地点的,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修改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开标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变更开标日期时,招标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案例:某国有企业招标文件已经发出,因企业突然有紧急事项需要延迟开标,不知是否可行及如何操作。
解析:可行,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修改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即招标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