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
(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
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案例:某国有集团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集团内部的电子招标采购事宜,在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中发现:电子商务平台公布的信息没有涵盖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等相关信息,所以责令集团限期改正。
解析:本案例中,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招投标活动中的主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