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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招采小课堂 > 投标人少于三个仍然开标,招标投标行为有效吗?
投标人少于三个仍然开标,招标投标行为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1-08-05 阅读次数:1763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开标程序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即是。招标人在投标人少于三个时仍开标,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此招标投标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案例:某招标公司受某国有企业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购买项目招标书的意向投标人有A、B、C三家,开标时,只有B、C两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公司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后C公司中标,B公司随后向招标公司致函提出质疑。B公司认为此次投标人数少于法定的三人,依法应重新招标。


  解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本案中,只有两个投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招标公司未依法重新招标,依旧唱标、评标、定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