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有法定拒收情形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拒收情形两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所以,投标文件的法定拒收情形有3种: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与此同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收情形,对哪些情况下拒收投标文件作出规定并执行。
案例:某国有企业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分为一正、两副,并需提供投标货物样品,封装要求正本、副本分别进行封装,投标人A没有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封装,投标人B封装符合要求但没有提供货物样品,招标文件没有对拒收情形进行额外规定。
解析:此案例中的招标活动拒收情形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做额外规定,则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只有法定的3种: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所以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根据(3)的要求应该拒收,但投标人B的投标文件没有拒收规定不能拒收,但应当记录并反馈投标人B未交样品的情况,后续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价、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