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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招采小课堂 > 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含义及处理?
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含义及处理?
发布日期:2021-05-24 阅读次数:3125

  答: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启动澄清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案例:某电力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估价800万元,招标主要范围:ERP建设、数据库建设等。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4家软件公司进行了投标,A公司报价760万元,B公司报价710万元,C公司报价680万元,D公司报价350万元,因D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要求D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以判断报价是否存在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情况,后D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解析:“低于成本价”理解为低于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此案例中在启动澄清程序后,D公司仍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则评标委员会做出了否决其投标的决定。务标或者技术标整本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接收记录中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