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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承办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有投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提出异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08-05 阅读次数:1453

问:某公司承办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有投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未提),质疑中标候选人的产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可以不受理么? 

答:建议先核查一下投标人所提出的实体问题是否属实,是否影响了评标结果。如果问题不属实,评标结果不存在问题,因该异议依法不属于有效异议,可以不予答复;如果问题属实,甚至影响了评标结果,则应当及时与该投标人沟通和解释,同时请求评标委员会修正评审错误,必要时重新公示变更后的评标结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确认,变更原评标结果的,变更后的评标结果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公示”。
该投标人未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属于无效异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提出的实体问题属实的话,即使投标人因异议无效而无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仍然可以以举报的方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人的违法线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进行调查并要求当事人纠正错误,因此招标人不能因投标人异议无效而完全规避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