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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规定,是否适用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发布日期:2024-02-29 阅读次数:395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那么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适用这个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公平原则适用于所有招标投标活动,所以无论是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还是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都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虽然明确禁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但是不能推论出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就可以违反该项禁止性规定。


此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证公平竞争,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这个规定没有区分强制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适用于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即所有招标项目都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