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能进行澄清或说明?
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不是所有投标文件中的问题都可以进行澄清或者说明,澄清和说明的问题是有限制性要求的。
(1)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是指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不清晰,有可能产生歧义、造成误解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明确的内容,不得要求投标人做出解释、阐述,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以澄清或说明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将“含义不明确”与“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作严格的区分,“含义不明确”为澄清的条件,而“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应为否决投标条件。
(2)有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文字或计算错误”多为笔误,或者因疏忽大意所造成的计算错误。“明显的”是指正常情况下可以根据语境、表述目的、语言习惯等可以比较容易推断为文字或计算错误。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补正文字或计算错误的规则是: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此处的同类问题,是指非实质性问题或者细微偏差,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例如报价不一致,并且没有说明哪一个是主选报价,哪个是备选报价的,则不得澄清,构成否决投标条件的,应当作否决投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澄清说明的
对于以上三项澄清的条件,还需要评标委员会的认定才能够进行澄清。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通过其他途径也可以了解投标文件的意图和真实意思,无须进行澄清,也可以不进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