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及其共同特征。
答: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条规定了六种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此六种情形,存在以下共同特点:
(1)主体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等组织或者个人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2)主观方面,出现该类情形多因投标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3)客观方面,这些情况已经发生,并且记载于投标文件、财务记录等文件资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