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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招采小课堂 > 哪些情况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如何处罚?
哪些情况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21-01-25 阅读次数:2831

  答: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处罚措施: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某工程信息项目,投标人比较多,为了保证项目质量,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设定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些不具有该资质的意向投标方,提出异议。


  解析: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明确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条件,即该资质不再是法定资质,将这一资质作为资格性条款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因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能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方应限期改正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