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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发布日期:2024-04-26 阅读次数:113

日前,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赣财办法〔2024〕1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通知》要求,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具体审查标准分以下几种:一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包括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二是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包括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三是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

四是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例如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